保险知识
信息宣传工作部   杜梅兼任
张家口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
2025-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银保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理机构(含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银行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银保业务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保险机构在开展银保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遵守合规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促进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积极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河北省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试行)》(冀保协发[2022]13号)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管理档案,选聘录用人员应品行良好,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的制度建设,包含但不限于日常管理、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建设。

第七条  保险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为与银行代理机构日常联络、单证交接、业务培训、业务辅导、业务咨询、销售支持等,并配合做好客户信息变更、续期缴费、退保、满期给付及咨询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工作。保险从业人员不得直接向银行代理机构客户销售银保业务相关保险产品。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档案,建立专业化、标准化的培训体系,明确培训标准与考核要求,持续提升员工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员、参训人员、签到表、课程安排、培训课件(或手册)、培训现场图片等信息。邀请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签署培训协议,同时留存上述资料信息。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代理机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重点做好产品条款相关内容及业务合规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保险机构应提供测试方法,确保银行销售人员全面掌握代理保险产品条款相关内容。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外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中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提升各级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必须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银行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客户服务的稳定性,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签订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银行代理机构出现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群访群诉等社会热点事件,保险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条款提前中止合作。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应在签订的合作代理协议、补充协议或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给予银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作代理协议约定以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产品协议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保险产品种类,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材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银保代理业务台账,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名称、代理险种、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缴费方式、银保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银行代理机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姓名、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银保业务单证管理和流转,建立严格的保险单证交接签收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单证的核销流程,减少单证遗失和外流风险。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在应对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保险机构与银行代理机构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人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地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资料信息安全管理,保证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因客户个人资料及保单信息泄露引发客户投诉给行业带来风险和负面影响。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协商手续费用时,应当遵循共同促进银保业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发展水平、盈利状况、管理能力等,审慎合理确定。鼓励探索佣金费用的递延支付,通过与品质挂钩,实现销售激励的长期可持续性。严禁开展扰乱银保市场秩序的恶性价格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须严格遵守并持续贯彻“保险姓保”的业务导向,遵守总公司审慎合理的银保业务发展规划、预算、政策、费率等指标,合规展业,良性竞争,确保银保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承诺不通过其他渠道及方式变相增加银保业务手续费,坚决杜绝银保小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不得签署涉及手续费提高或变相提高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银保业务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据实列支手续费,实现手续费用逐单核算模式,严禁利用财务其他科目的任何费用、任何形式替代手续费支付。手续费等实际费用应与银保产品备案材料保持一致,不得突破产品备案的费用上限。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给予银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各种物品,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年度与银行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产品协议通过邮箱发送到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如签署变更或补充协议的,应在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箱发送到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  保险机构在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下成立自律工作组,自律工作组可不定期组织开展自律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培训档案、职场访问、单证检查、客户访问、业务系统核对、销售末端检查等,接受检查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  自律检查工作组所有成员均应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泄露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  涉嫌重大违规或涉及重大投诉举报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可视情况随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自律检查。

第二十九  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不提供自律检查所需的业务资料、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配合行业自律检查,甚至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自律工作组可将相关情况报送保险行业协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现场向自律检查工作组提出,由自律检查工作组及时组织现场复查。被检查单位对复查结果仍存异议的,可以向行业协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提出申诉,该期间不影响违约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一  保险机构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经自律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的,对保险机构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保险机构立即停止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二)保险机构首次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其银保业务分管领导接受保险行业协会约谈,并于约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自律检查工作组和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三)保险机构再次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其主要负责人向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书面检查,并在行业内通报,同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市监管分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  本公约自各机构签字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四  本公约由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